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
(2017年9月28日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五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20年7月3日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五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訂,2024年12月20日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五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海南省社科聯。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工作者組成的聯合組織,是省委、省政府聯系與團結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全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動全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組織者和實施者,是全省省級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積極推動理論創新,努力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大發展大繁榮,為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海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服務,為新時代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作貢獻。
第四條 堅持黨對本會的領導。中共海南省社科聯黨組在本會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指導本會工作機構和所屬單位基層黨建工作,健全完善社科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制。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制定實施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推動海南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組織指導全省新型智庫建設,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二)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組織與管理,組織實施重大課題聯合攻關,推動重點學科及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負責全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報的組織及日常管理;
(三)承擔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組織工作,組織評選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界先進單位和優秀工作者;
(四)依法管理和指導省級社科類社會組織,履行業務主管部門職責,聯系全省高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社科研究機構以及市縣等基層社科聯機構,指導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業務工作;
(五)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宣傳普及工作,推進哲學社會科學通俗讀物出版與普及基地建設,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培訓、咨詢等服務活動;
(六)建設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交流、數據平臺,組織指導社科領域研究機構、專家學者開展省內外、國(境)內外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七)組織指導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壯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組織管理和宣傳普及人才隊伍;
(八)向黨和政府反映社會科學界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服務;
(九)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由本省高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社科研究機構、省級社科類社會組織、基層社科聯組織及其他相關哲學社會科學組織等組成。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根據本會章程和團體會員各自的章程依法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交流和科普等活動;
(二)推選代表參加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代表享有本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理論研討、學術交流、普及咨詢等各種學術活動,并獲得必要資助與指導;
(四)申報國家和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先進團體、先進工作者等。獲評后,可獲得相應資助、獎勵和表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享受本會提供的其他支持、幫助和服務;
(六)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貫穿研究和教學全過程,轉化為清醒的理論自覺、堅定的政治信念、科學的思維方法;
(二)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良好學術道德,自覺遵守學術規范,堅持崇尚精品、嚴謹治學、注重誠信、講求責任的優良學風,積極營造風清氣正、互學互鑒、積極向上的學術生態;
(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調研、科普等各種活動,完成本會布置和委托的各項任務;
(四)向本會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優秀哲學社會科學專業人才和先進工作者,及時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和重要活動計劃,提供社科成果和學術信息、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社科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 退會及處理: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須事前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并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二)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或連續十二個月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本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處理;
(三)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批準或登記管理機關取締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相關省直單位和省社科聯機關等協商推舉產生。必要時,省社科聯主席團可邀請部分特邀代表出席大會。
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主席團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重點任務和其它重大事項;
(三)審議代表提出的各項議案;
(四)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五)選舉產生本會新一屆委員會。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連選連任累計不超過兩屆。委員當選時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十四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召開。
第十五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主席團年度工作報告;
(二)討論決定本會重點工作和其它重要事項;
(三)修訂和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四)選舉產生主席團或主席團部分成員;
(五)審議通過秘書長人選;
(六)審議通過名譽主席、學術顧問等人選。
第十六條 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本會工作。主席團會議(主席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研究決定本會有關事項。主席團駐會成員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主席、專職副主席、兼職副主席由委員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主席團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不駐會兼職副主席代表所在單位參加本會及主席團工作。在任期屆滿之前,如因崗位變動不能或不宜代表單位參加主席團工作,本人應辭去所兼任的副主席職務,由原單位另行推薦兼職副主席建議人選,經干部管理程序確定為兼職副主席提名人選,經委員全體會議選舉當選為新任兼職副主席。
第十九條 本會設置榮譽職位。榮譽職位分名譽主席和學術顧問兩類。名譽主席為省社科聯最高榮譽職務,用以彰顯獲任者所取得突出學術成果以及所具有的良好品格和學術聲譽。學術顧問為省社科聯一般榮譽職務,用以彰顯獲聘者所取得較為突出學術成果以及所具有的良好品格和學術聲譽。
第二十條 榮譽職位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有效。主席團向獲任榮譽職位的專家學者,頒發聘任證書。
第二十一條 獲任榮譽職位的條件
(一)獲任名譽主席者,應主持過國家社科基金的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應在所研究領域具有突出的學術成就,擁有很顯著的學術影響力和帶動力,在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界具有很高的學術聲譽。
(二)獲任學術顧問者,應主持過省級以上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應在所研究領域具有較為突出的學術成就,擁有較高的學術影響力和帶動力,在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界具有較高的學術聲譽。
第二十二條 本會委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委員職責時,經主席團主席提議,通過主席團會議調整。本會新接納的團體會員,可增補委員。由團體會員推薦的委員,如該團體因注銷登記或已不再是本會團體成員的,其委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 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機關,是本會委員會和主席團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省財政預算撥付資金;
(二)省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三)本會主辦的各種事業收入;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與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修正案經本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新通過的章程或修正案生效后,原章程或相應修正條款自動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團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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